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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申請問題

  • GOOGLE建議最短上班路線合理嗎?

    一名劉姓女子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劉女當天上班的路線比 google 建議的最短路線遠、花時間,不符合合理的上班路徑,因而拒絕給付,劉女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後,訴願也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難道上班一定要走最短的路線才合理嗎?法院最後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通勤災害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 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地理相對位置不是唯一或絕對的考量

    法院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所謂「於適 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應該從社會生活的共同經驗法 則綜合判斷,雖然地理位置也是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本案中如果依照 勞保局主張的最短路徑,劉女從住處一出門就要先穿越到對向車道並左轉,明顯比較危險,而劉女的路線雖然剛開始是往反方向走且總路程比較長,但總行駛時間和最短路逕其實差不多,車流量也比較少,所以劉女的路線應該屬於從住處所往返就 業場所的路徑。


    那通勤災害是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見解:「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 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 勞保失能請求時間為何?

    確定失能五年內。

  • 勞保傷病給付請求時間為何?

    住院日、無法工作請求日時間起算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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