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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問題

  • 我撞到人該怎麼辦?

    只要車禍事故有人受傷,受傷的人就有提告的權力,建議不管事故對錯基於道德應向對方電話關心慰問,避免因某方提告,而勞心勞力奔波法院。首先我們可以檢視是否有投保第三責任險,車禍後聯繫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一來保險公司會聯繫對方,對方感覺也會稍好一點。但要注意,您報出險後,保險公司通常會跟您說,您只要跟對方說『保險會處理,後續都會理賠,保險公司會處理』,這是一句很危險的話,很多肇事者天真的以為丟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殊不知很多理賠專員對受傷的人講話很沒同理心,講的話都不是人話,理賠過程百般刁難, 後續就不理會受傷的一方,導致後來還是您自己被提告過失傷害,上班一直請假,出庭又擔心受怕的,甚至沒和解還要被判刑,重要的是您被判刑的易科罰金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一般來說易科罰金最多不會超過 18 萬,過失傷害判刑最多 6 個月。如果您是重傷害、過失致死等等,您還是致電榮逸以保障您的權利。 


    另外提醒!若您是酒駕肇事、無照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沒保強制險、沒有第三責任險、或肇事逃逸等,這些都是很嚴重的事!
    記住,意外發生車禍要有認真負責的心才能處理這一切,然而降低賠償金額對當事人談判是有困難的,所以您有以上問題者都可向榮逸專業顧問來做諮詢。

  • 車禍後造成骨折受傷,後續程序該如何進行?

    發生車禍被撞受傷,不管大小傷勢或是誰對誰錯,當下第一件事就是應該立即就醫,優先找大醫院掛急診,並且詳細告知醫生您是車禍事故成傷,不論您是開車發生車禍緊急煞車導致胸口撞到方向盤黑青紅腫或是安全帶拉傷脖子或肩膀,緃使受傷無大礙可以忍痛,都應該詳細檢查治療,離去前請醫生開立診斷書即可,並且保留診斷書及收據。

    若您是比較嚴重的受傷(如骨折),應該要先安心養傷,直到傷勢復原為止才考慮和解,並且在出院後第一次回診,請醫生開立休養月數,通常休養最多不會超過三個月,如果醫生不願意立即開立,您有這樣的狀況可以與我們連繫,避免賠償上造成自己的損失。且在傷勢還沒好之前,除非很緊急,建議先不回去上班,整個治療完成後再上班較為恰當,這牽涉到後面車禍和解請假時間以及勞保職業災害的申請。

    切記!資料要準備齊全如:
    1. 提出工作證明(公司開立)
    2. 薪資證明(薪資轉帳、現金袋、扣繳憑單、公司開立證明)
    3. 休假證明(公司開立)
    4. 車輛估價單(修車廠開立,工資、材料分開計價)或收據發票
    5. 初判表或鑑定報告
    6. 診斷書(註名休養月數)及所有醫療收據、輪椅拐杖等收據或發票、救護車收據、看護收據、療養費收據等。
    7. 其他物品損失的照片及購買證明收據或發票(如:安全帽、手機、衣服、眼鏡等)、租車收據、營業損失、勞動力減損(醫生開立)、精神撫慰金、喪葬費、其他。

  • 車禍後談和解前準備什麼?

    車禍發生之後,應該先釐清責任,再來談賠償金額。在調解委員會之前,應該先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對研判表有疑慮,還可以另外自費申請車禍鑑定,及提出工作證明、薪資證明、醫療診斷書及收據、 財務損失的估價單等等資料,依照民法可以請求之內容,寫好請求明細,就可以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 調解成立時尚未收到賠償金,我可以先撤銷告訴嗎?

    民事調解時,不管在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調解室,對方若願意賠償,您必須強調「拿到全部的錢後」或「分期還完後」才寫撤銷告訴狀,才能有效牽制對方,讓對方依約定還清和解款項。實務上,還是有很多人因分期還款有還不清的糾紛,因此要確定債務金額,也可以避免再跑法院要準備民事訴訟證據。

  • 車禍和解後,對方沒有還款,要怎麼辦?

    按《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只要對方承諾還款成立和解,對方就負有清償的義務,對方遲不清償,只能依靠法院的強制力。《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強制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同法第 6 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是依前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筆錄正本。

  • 什麼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第一項聲 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

    換句話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法官並未下判決,您千萬別以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就不會開庭,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因此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

  • 死亡的精神撫慰金是怎麼算?

    依照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精神撫慰金會落在醫療費用1-2.5倍,若車禍發生時,你不是故意的行為,通常都會考量到雙方名下財產,包括收入、工作職稱、社會地位、受害人的傷勢,都會做為一個考量依據。

    一般擦挫傷,通常落在5萬以下,若是骨折的傷勢,像骨裂、開放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來講,大致上會落在5萬至30萬之間,如果因車禍導致重傷害大致上會落在30萬至100萬之間,車禍導致死亡的話,通常會落在80-250萬之間。

    在法院判決上通常都會比實際落差的大,建議大家可以全權委託我們專業人員來幫你進行調解,這樣和解金額也會比較多。

  • 肇事逃逸一定有責任嗎?

    依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至 3 個月。」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 不服初判表的結果,該怎麼辦?

    對初步研判表不服有意見,可在事故日起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員委會提出申請重新鑑定,需自費3000元,但結果不一定是你想要的。再不服,可以自費 2000元申請覆議

  • 和解書怎麼寫?有範本嗎?

    可至官網的表單下載>車禍和解書簡易版.PDF

  • 如何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何時可以申請?

    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一般是事故發生後30天與交通隊承辦警員申請。(建議現場事故圖、現場照片一併申請)

  • 無照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會被自己的強制險追償?

    汽機車強制險,主要是用來保障「車外第三人以及乘客」,一方面替被保人提供給他人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護被保人,透過強制險可負擔一些賠償金,然而在某些狀況下,保險公司賠完對方後,被保人仍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追償。

    向「被保人」追償
    當事故是因為被保人所造成,保險公司仍要給付強制險理賠金,但在此之後可以行使請求權,向被保人追償:

      1. 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車輛,其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
       (吐氣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 0.03%者)。
      2. 有吸食毒品等相似的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
      4. 犯罪行為或逃避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或 21 條-1。例如:無照駕駛

  • 車禍撞到人,我有保險待報出險後就沒事了?

    您有投保第三責任險辦理出險時,保險公司理賠員通常會跟您說「後續交給我們處理就好,你無需跟當事人談等等。」您如果信以為真,後續全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到時候怎麼被對方提告的都不曉得。

    您要記得保險公司只是負擔您的民法損失(財損、工作損失、失能、勞動力減損、車資、撫慰金、看護、必須醫療營養品、器材、喪葬費等等 ),並不負責您的刑事責任(易科罰金)或前科名譽、律師費。

  • 我撞到他使人受傷住院,該去看他及代付醫療費嗎?

    要去探望對方或電話關心慰問,我們贊成次數越多越好,有助於和解。

    關心他(她)的傷勢並表明後續的和解理賠金額交由保險公司出面 (受傷者聽到這個會比較放心,保證有人給付部分或全部損失),至於車禍肇事責任不要在受傷的當事人家屬面前提起,只要客觀輕描淡寫的談車禍經過情況即可,以免在現場有爭執。

    至於醫療費用,如果經濟許可可以先行支付(保留診斷書、收據),後續可以談和解時扣除(含紅包、修車費),也可以用你的強制險歸還給你代墊的醫療費用(自付器材強制險最多給付 2 萬)。

  • 強制險請求時間為何?

    醫療費用:車禍兩年內,如有民事訴訟,可依照訴訟時間往後延。

    殘廢給付:車禍 10 年內。

    死亡、截肢等發生車禍後兩年內。

  • 車禍提告時間為何?

    ➢ 刑事告訴為車禍起半年內
    ➢ 民事起訴為車禍起兩年內

  • 車禍發生後可以請求賠償項目有哪些?

    傷者可請求之項目為:
    1. 醫療費用
    2. 醫療器材:電動車、輪椅、拐杖、助行器、植牙、美容貼布、骨折鈦合金支架等等。
    3. 醫院往來必要交通費用、租車費用。
    4. 看護費用
    5. 工作損失
    6. 殘廢項目
    7. 喪失勞動能力減損
    8. 精神慰撫金
    9. 財物損失:汽、機車(報廢需有證明)、安全帽、手機、衣物所有可以提供收據或發票之物品跟此次車禍有關均有請求權。
    10. 營業損失(營業車如計程車)
    11. 代步費用(需有發票及合理事實)
      ※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機車為三年,材料費用每年折舊 0.369。
    12. 死亡家屬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請求支出費用之償還。
    13. 受害人法定親屬之扶養費用,一般常見者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請求權,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要件。
    14. 家屬之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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